个人委托的鉴定 不属于司法鉴定 ,而是作为 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证据 使用。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法律属性与证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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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司法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统一受理 办案机关 (如法院、公安机关等)的委托。个人直接委托的鉴定活动未经过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因此不构成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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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个人委托的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 其他证据 类型,而非专门的“鉴定意见”。这种证据需通过当事人质证,且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
二、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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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需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个人委托的鉴定活动不受该条的直接约束,因缺乏司法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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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差异
司法鉴定需通过法院委托或仲裁机构委托程序,个人委托通常需通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转,以便更好地协调沟通。
三、实际应用场景
个人委托鉴定常见于人身伤害赔偿、交通事故等纠纷中,用于确定伤残等级、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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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需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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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方对鉴定结果存疑,可要求法院重新委托。
个人委托的鉴定虽可作为证据使用,但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和程序要求。如需增强证据效力,建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等正规渠道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