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1月13日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调整通知,医保起付标准已统一调整如下:
一、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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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职工及城乡居民的起付标准均调整为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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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职工及城乡居民的起付标准统一为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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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
职工及城乡居民的起付标准统一为 300元 。
二、其他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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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慢特病)患者
若已办理相关手续,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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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
对于经常需要住院的困难群众,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三、生效时间
该调整自2025年1月13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
以上信息综合了医保局官方文件,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