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司法鉴定程序包括以下关键步骤:
1. 鉴定启动
- 鉴定由办案机关启动,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也可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2. 材料提交
- 提交材料包括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疾病和病历资料、个人及社会资料等。
3. 鉴定受理
- 鉴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与委托机关签订《鉴定委托受理合同》。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鉴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4. 鉴定实施
- 鉴定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鉴定材料,通过询问、精神检查等手段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
5. 结果审查
- 对鉴定意见进行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审查,确保程序合法、材料全面、结论符合标准。
6. 结果反馈
- 鉴定机构将最终意见提交给委托机关,办案机关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案件。
7. 注意事项
- 当事人需如实提供材料,配合鉴定人员工作,不得提供伪证或更改鉴定书内容。若对鉴定结果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
通过以上步骤,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能够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