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因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其合法性。以下是关键分析:
一、医疗期内主动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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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禁止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在医疗期内(通常为6个月至24个月,具体根据工龄确定)不得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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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解除的合法性
若员工在医疗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单位未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如未未提前通知或未支付经济补偿),则该行为属于员工自主权范畴,单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医疗期后主动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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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情形
若员工在医疗期结束后,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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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经济补偿
单方解除合单位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2个月。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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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计算 :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具体年限可通过公式计算:
$$\text{医疗期} = \text{工龄} \times 3$$例如,工龄10年的员工,医疗期约为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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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 :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且24个月内未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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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终结后的处理 :若医疗期结束且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工作,单位需按上述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总结 :员工因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需分阶段判断。若在医疗期内主动解除,单位无需承担责任;若医疗期后因无法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则需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