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精神病入职的后果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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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在入职时故意隐瞒精神病等重大健康信息,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第三十八条(严重违反诚信义务)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 证明责任 :用人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入职时已患病且故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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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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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且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据第三十九条(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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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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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可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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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后 :若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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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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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医疗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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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不影响工作且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疾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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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疾病无法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或医疗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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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就业影响
长期隐瞒病情可能影响职业发展,但法律上不直接导致失业救济,需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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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告知义务 :若已患病,建议及时告知用人单位,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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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管理 :患病后应依法履行医疗期义务,配合治疗与工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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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 :用人单位需留存医疗证明、入职体检报告等材料,以支持解除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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