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生证中夫妻共同生育史的填写,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选项,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基本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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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再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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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填写"初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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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或双方曾离婚或再婚,需在"婚姻状况"栏选择"再婚",并注明离婚时间或再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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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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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生育:直接标注"生育X个子女"(如"生育1个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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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生育:需注明生育时间、子女姓名及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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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女:选择"未生育/领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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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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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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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史需与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保持一致,建议提前咨询当地计生部门确认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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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未婚、离婚、再婚等复杂情况,需完整标注所有婚姻状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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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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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配偶因故死亡,需在"配偶信息"栏注明"配偶死亡"及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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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非婚生育或领养子女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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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示例参考
初婚未生育 :
"男/女,XXXX年XX月XX日与XXX结婚,属初婚,婚后未生育领养子女"
再婚有子女 :
"男/女,XXXX年XX月XX日与XXX结婚,属再婚,20XX年XX月生育1子
离异后重组家庭 :
"男/女,XXXX年XX月XX日与XXX结婚,配偶于20XX年XX月离婚,后重新组建家庭未生育子女"
建议办理前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最新政策,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