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执业范围相关规定如下:
一、基本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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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
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包含“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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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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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配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且执业满5年,且每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执业满5年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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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中医服务的医师需同时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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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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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至少1名注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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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二级及以上中医科目的诊所,需配备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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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诊疗科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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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设置
仅能设置与注册医师执业范围一致的诊疗科目,且每个科目需有相应资质的医师。
- 不得擅自增加诊疗科目,需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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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科室限制
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专业诊所。
三、机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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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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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需独立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设置2个独立诊室,每个诊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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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配备诊察桌、床、凳及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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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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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提供中药饮片服务,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中药饮片品种需达到规定数量(如400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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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需遵守当地药品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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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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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需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国家认可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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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审查
乡镇及农村地区设置诊所的医师,需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
以上规定综合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具体执行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