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搜索结果,关于缴纳投标保证金后不参加投标的退还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一、保证金退还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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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规行为即可退还
若投标人未参与投标但未违反投标程序(如未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保证金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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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撤回需书面通知
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二、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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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主动撤回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招标人,则视为默认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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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同意不参与
若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参与投标,保证金可退还,但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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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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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形式 :可为银行保函、支票等,但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且最高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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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时间 :未中标或放弃投标后,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四、建议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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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沟通 :尽早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放弃投标意向,避免因误解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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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 :提交书面通知的原件及招标人的回复记录,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咨询。
缴纳投标保证金后不参加投标的,只要未违反程序,保证金通常可以退还,但需注意提前通知招标人并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