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合作医疗意外死亡的赔偿标准,需结合医疗报销与人身损害赔偿两部分进行说明:
一、医疗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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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确定可报销金额,但需符合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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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
紧急抢救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获报销,但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死亡则不予报销。
二、人身损害赔偿部分
若死亡由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可主张以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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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标准,按20年计算。
- 年龄调整 :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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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标准,计算6个月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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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标准计算。
- 计算年限:未成年人至18周岁;其他情况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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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与养老保险的衔接 :已参保但未领取养老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退还;已领取养老金的,未缴部分退还并额外给予800元丧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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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的界定 :需符合“非故意、非过失”的突发性事件,且不属于医疗事故。
建议受害者家属及时收集医疗证据并协商赔偿,若涉及第三方侵权,可结合诉讼程序主张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