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补缴滞纳金的承担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一、滞纳金的基本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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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属于行政处罚性质,与补缴本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签署协议为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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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分担
若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原因导致社保未按时缴纳(如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则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滞纳金。
二、具体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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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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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导致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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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后滞纳金 :即使补缴,滞纳金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无权要求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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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责任
- 若员工曾自愿放弃社保,或明知单位未缴社保而未主张权利,事后补缴时产生的滞纳金需根据过错比例分担。例如,若员工放弃社保10年后投诉补缴,法院可能根据员工是否及时主张权利等因素判定责任比例。
三、法律依据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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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 :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无权通过协议放弃。若用人单位主张员工过错,需提供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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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参考 :法院通常根据双方行为对社保未缴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责任比例。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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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补缴 :若员工在欠缴期间主动补缴,滞纳金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员工需承担补缴期间的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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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的后果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补缴,可能面临更高滞纳金,且无法追回已放弃期间的社保待遇。
社保补缴滞纳金的承担以用人单位为主,特殊情况下可能涉及员工责任分担,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