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48号令内容概述: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于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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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慈湖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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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主体: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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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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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根据国家《住宅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结合马鞍山实际情况综合研究制定,包括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结构等评估作价,装修按质量等补偿;搬迁费用按合理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依实际经营情况评估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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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纳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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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包括暂停办理相关事项、人员安置条件、住房安置条件等。
该办法的出台,为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了征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