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改为病残津贴
根据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病退政策已全面取消,但新增了病残津贴制度。具体调整如下:
一、病退政策取消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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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年龄限制
原病退政策对男性55岁、女性45岁有明确年龄限制,但新政策取消这一限制,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均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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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旧办法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适用,包括病退人员。
二、新增病残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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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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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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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最低缴费年限限制,覆盖所有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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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计算公式为: $$\text{病残津贴} = \text{基础养老金} + \text{个人账户养老金}$$
具体金额由各地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当地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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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退休待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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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保人员退休前已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新政策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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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继续就业并缴费,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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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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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及公务员 :若属于特殊工种或工龄满30年的公务员,仍可申请提前退休,但需符合新的退休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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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5年者 :无法享受提前病退,但可申请病残津贴。
四、政策影响
此次调整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向更加公平、包容的方向发展,取消了年龄限制后,更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职工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建议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向社保部门申请病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