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病退条件的11种心脏病主要包括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术后未改善、心功能不全Ⅲ级以上等,需满足持续治疗无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标准。
- 严重心律失常:如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持续二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伴有黑朦或晕厥发作史。
- 冠心病术后未改善:冠状动脉造影显示2支以上血管狭窄≥70%,经PCI或CABG治疗后仍反复心绞痛或心功能≥Ⅲ级。
- 心肌梗死后心功能不全:左心室射血分数<40%,心功能分级≥Ⅲ级,或治疗后心绞痛反复发作。
- 主动脉夹层A型:急性主动脉夹层需符合手术指征且预后不良。
- 肥厚梗阻型心肌病伴晕厥:存在血流动力学障碍且药物治疗无效。
- 慢性心力衰竭:纽约心功能分级(NYHF)≥Ⅲ级或左室射血分数≤40%。
-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
- 持续性心房颤动/扑动:伴随心功能损害或需长期抗凝治疗。
- 缩窄性心包炎术后:术后心功能仍为NYHFⅡ级及以上。
- 心肌疾病伴严重并发症:如扩张型心肌病、心肌炎等导致不可逆心功能损伤。
- 高血压心脏病合并靶器官损害:如心、脑、肾等器官功能失代偿。
提示:具体病退认定需结合临床检查报告(如超声心动图、冠脉造影)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