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我国社保病退政策迎来重大调整,病退被病残津贴替代,具体规定如下:
一、病残津贴替代病退
-
适用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
待遇标准
-
全额养老金替代 :若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病残津贴标准与原病退待遇一致,包含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
-
部分养老金替代 :若距离退休年龄超过5年,仅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暂不发放。
-
-
缴费年限影响
-
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者,直接停止领取养老金;
-
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病残津贴增加3个月;
-
2030年前退休者,最低缴费年限仍为15年。
-
二、其他相关调整
-
最低缴费年限提高
现行15年最低缴费年限将逐步提高至20年,2030年前退休人员仍需满足这一要求。
-
养老金计发基数调整
病残津贴月标准将随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调整。
三、参保人员注意事项
-
待遇领取地确定
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
停止缴费影响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津贴停止发放。
-
特殊群体保障
- 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但接近退休者,可通过继续缴费、一次性补缴或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等方式改善待遇。
四、政策意义
新政策通过病残津贴替代病退,既保障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基本生活,又避免了提前病退可能带来的养老金损失,同时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增强了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以上信息综合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