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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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 基本期限为二年 ,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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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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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 :执行1年后,若戒毒人员经诊断评估戒毒情况良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提出提前解除意见,报决定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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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若需延长戒毒期限,由戒毒场所提出书面意见报决定机关批准,最长可延长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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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段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常先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3个月至6个月 ,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剩余期限。部分省份对公安机关执行时间有更严格限制(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