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参保人员类型及支付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报销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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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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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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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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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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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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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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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87%(较改革前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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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88%(较改革前提高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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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医疗机构:86%(较改革前提高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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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病种:在职人员73%,退休人员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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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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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92%(较改革前提高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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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93%(较改革前提高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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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医疗机构:91%(较改革前提高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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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病种:在职人员91%,退休人员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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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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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种收付费改革 :部分病种(如省属A档)报销比例提高至73%(在职)和78%(退休),市属医院及普通病种仍按原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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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元/人;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60%,重病特殊病种6万元内70%、6-14万元40%。
三、示例计算
在职职工A(三级医院) :
- 住院费用1000元,起付线800元,可报销(1000-800)×90% = 180元,个人承担820元。
退休职工B(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 :
- 住院费用1000元,起付线600元,可报销(1000-600)×90% = 360元,个人承担640元。
以上信息综合了政策调整后的最新标准,具体以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