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保或法院起诉
当用人单位欠缴社保且劳动仲裁不受理时,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一、确认仲裁不受理的合法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拒绝受理,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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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流程
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书面投诉,需附上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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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效
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保。
三、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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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请
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反映情况,要求其介入调查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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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补缴,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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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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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已过时效(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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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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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流程
诉讼程序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相同,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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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时效 :社保补缴存在地区差异,一线城市(如北京)可追溯10年,其他地区通常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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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与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社保,社保部门可责令其按日加收0.5‰滞纳金,并处欠缴金额1-3倍罚款。
建议优先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若超过仲裁时效或仲裁不受理,再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过程中需保留好所有证据材料,以支持自身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