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搜索结果,以下人员不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
一、不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主要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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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包括临时工、自由职业者、小商贩等无固定单位的人员,因其工作性质未纳入社保体系,工龄无法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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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职工
这类企业通常不参与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员工工龄需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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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雇人员及个体经营者
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其工作年限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二、其他不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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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正/自动离职/辞职人员
包括因错误受处分、自动离职、辞职等情形,需从实际参保时间开始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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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人员
因刑事处罚被开除军籍或因犯罪被依法处理后,其工龄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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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2012年7月1日后入伍的军人或普通职工,其工龄需从参保缴费时间开始计算,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三、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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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围
仅限国有企业固定工、机关事业单位原职工、复退军人等特定群体。- 特殊工种的年限计算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作(如井下、高空、高温等)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可折算为连续工龄,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情形均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部办公厅复函》等官方文件整理,确保权威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