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月
根据上海市大病医保政策规定,其有效期限根据参保类型和疾病类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
- 常规期限
上海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初始期限为自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 18个月 。
- 延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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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18个月后仍需治疗,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待遇期限可 延长6个月 ,总待遇期限最长可达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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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患者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时,待遇期限延长至 5年 (自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计算)。
二、门诊大病登记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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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登记期 :每次登记有效期为 6个月 ,超过后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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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特殊延长 :2022年疫情期间,原6个月登记期结束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的参保人,系统自动延续6个月至2022年11月30日。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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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时效 :医保报销需在医疗费用发生后的 18个月内 申请,超过时效可能影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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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医保条件 :职工医保需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终身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与大病医保年限无直接关联。
建议参保人定期检查登记有效期,及时续期或重新登记,以确保持续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