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计划生育四胎最新政策如下: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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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县政策
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广西边境县(市、区)的,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即四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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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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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等额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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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按规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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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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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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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产假:生育三个子女的产假增加80天,生育两个子女增加70天,生育一个子女增加60天,男性增加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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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哺乳期女职工可申请不超过12个月的护理假,期间工资按总额的80%发放,晋升、调薪、工龄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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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
- 夫妻双方每年共享10天育儿假,适用于0-3岁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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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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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拓展托儿服务,幼儿园可延长二至三岁幼儿在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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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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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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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育津贴
- 采用一次性生育费、生育补助金和育儿假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金额参考日本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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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与住房支持
- 营造生育友好环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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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与居住要求 :需同时满足户籍和居住地条件,夫妻一方为广西户籍,另一方非广西户籍的,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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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生效时间 :2022年3月24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
以上政策综合了生育调控、服务保障及社会支持体系,旨在优化广西边境地区的生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