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合并
根据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6月1日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合并实施。合并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待遇、统一管理,但保留生育保险待遇功能。
具体变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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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并
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列支,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征缴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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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保障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保障内容纳入医保待遇体系,但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生育保险费率执行,单位缴费中不再单独列支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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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
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通过医保智能监控系统规范费用审核,统一药品和诊疗目录,提升服务透明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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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优化
“出生一件事”服务简化流程,支持实时结算,减少报销周期。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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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部分城市(如北京、四川)已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但全国统一进度尚未完全实现,需关注当地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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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 :合并后生育保障水平不降低,但需通过职工医保渠道享受相关待遇。
若需确认当地具体执行情况,建议咨询当地医疗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