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工资 ÷30 天 × 产假天数。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按 0.3% 费率缴费的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单位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企业等按 0.5% 费率缴费的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 产假天数规定:
- 基础产假:国家规定为 98 天(含产前 15 天)。
- 延长产假:生育一孩、二孩,延长 30 天,合计 128 天;生育三孩及以上,再延长 30 天,合计 158 天。
- 额外增加天数:难产或剖宫产,增加 15 天;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 流产津贴对应天数: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为 15 天;满 4 个月流产为 42 天。
- 领取条件方面: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并且女职工从开始怀孕到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均需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 支付与领取流程:原则上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部门申领,经办部门按该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支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广西生育津贴在标准计算、产假对应天数及领取条件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准备申领的人员需仔细了解,依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