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病退政策全面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病残津贴制度。以下是关于这一变化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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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进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原有的病退制度逐渐显露出局限性,如严格的年龄和缴费年限门槛将部分未达标者排除在外,且提前退休可能加剧养老基金压力。为了更全面地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的生活质量,政府决定实施新的病残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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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与病退的区别:病退是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部分地区还有工龄要求)。而病残津贴则是退出劳动岗位后,按月由社保基金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但员工仍然处于劳动关系体系管理范围内。新政策取消了病退的年龄和最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限制,覆盖所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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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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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渠道与材料: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待遇领取地人社一体化窗口,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病残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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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的领取期限与金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病残津贴领取月数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领取病残津贴期间若发生特定情况(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病残津贴将停止发放。
2025年起病退政策将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更为灵活和普惠的病残津贴制度。这一变化旨在更好地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