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具体变化历程如下:
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与形成(1950年代中期—60年代末期)
- 1950年代: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采取了宽松的生育政策,鼓励生育以促进人口增长。
-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人口增长迅速,政府开始意识到需要控制人口增长。
- 1955年:中央开始提倡节制生育,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问题。
- 1957年:马寅初提出《新人口论》,主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
- 1962年:面对补偿性人口生育高峰,中央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提出“晚、稀、少”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的形成与发展(70年代初—70年代末)
- 1971年:国务院转发卫生部等《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要有计划生育”,提倡“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 1973年: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确定“晚、稀、少”方针,提倡晚婚、晚育,生育间隔至少三年以上,一对夫妻最多生育两个孩子。
- 1978年:新宪法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与完善(70年代末至今)
- 1980年: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明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标志着一孩政策的正式出台。
- 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
-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开小口、堵大口”政策,允许农村独女户生二胎。
- 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明确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单独两孩)。
-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 202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以上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变化的主要历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