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标工作的负责主体需根据项目类型和招标方要求确定,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况:
一、清标工作的负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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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组织
招标人可依法组建专门的清标工作组,成员通常包括熟悉项目情况、具备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人数建议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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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专业机构
招标人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监理单位开展清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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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执行
在某些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本身可负责清标工作,尤其是评标前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二、清标工作的核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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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评审
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包括对招标文件修改的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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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核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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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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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报价合理性,包括过高或过低项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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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等清单项目的完整性及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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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与风险审查
对投标报价与招标文件标底的偏差进行审查,识别不平衡报价、暂列金额等潜在风险。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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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标时间 :通常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部分企业会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提前完成初步清标以降低废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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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清标人员需具备相关资质证书,且不得行使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权力。
清标工作的主体灵活多样,但需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专业分析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平性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