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标陪标行为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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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通过压低价格、抬高标价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其他竞标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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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与招标人串通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勾结,通过暗箱操作、泄露标底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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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其他违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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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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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统一标书并协同操作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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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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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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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1-2年投标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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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若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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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者(如中标金额达50万元以上)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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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陪标行为涉及“围标”(如多家单位协同操作确定中标结果),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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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若发现陪标行为,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要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