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海市病残津贴新规定
上海市自2025年1月起,停止执行了几十年的病退政策,取而代之的是“病残津贴”制度。这意味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领病残津贴。以下是2025年上海市病残津贴新规定的详细内容:
- 领取条件 :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 领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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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一 :如果病残时累计缴费已符合退休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20年),且距自己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或5年的,直接按退休待遇同等标准领取病残津贴至退休,并随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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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二 :如果病残时累计缴费已符合退休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但距自己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则按待遇领取地基础养老金同等标准领取病残津贴至退休,并随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相同比例增加病残津贴。
- 领取地确定 :
-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例如,户籍地杭州,基本养老关系在上海,在上海缴费满10年,领取地为上海。
- 待遇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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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的领取标准基于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计算,相当于提前领取退休金。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每月基础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 × 缴费年限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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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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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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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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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这些新规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的基本生活,并规范病残津贴的领取和管理。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符合相关条件,确保能够顺利申领病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