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抵扣规则,销项税额为6%而进项税额为13%时,抵扣方式如下:
一、抵扣原则
增值税抵扣遵循“以销项税额为限”的原则,即抵扣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的销项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 \text{可抵扣进项税额} = \text{销项税额} \times \frac{\text{可抵扣进项税额}}{\text{可抵扣进项税额} + \text{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
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直接按销项税额的60%比例抵扣13%进项税额(需符合相关条件)。
二、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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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点抵扣
若进项和销项属于不同业务类型(如销售6%服务和购进13%材料),需分别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再按比例抵扣。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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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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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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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金额 = 6% × (13% / (13% + 6%)) = 6% × (13 / 19) ≈ 4.21%
但实际操作中,通常按60%比例抵扣,即抵扣4.21%,剩余7%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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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抵扣部分处理
超出销项税额部分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科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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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 13% - 4.21% = 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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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转出8.79%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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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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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 :按6%税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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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按实际抵扣金额(60%)和转出金额(40%)分别填列。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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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殊规定 :部分行业(如生活服务类)可能对进项税额有特殊限制,需确认业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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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等固定资产 :若进项为设备等固定资产(如购入设备用于6%税率项目),需确认是否与当期项目直接相关,不相关部分需转出。
销项6%、进项13%时,可按60%比例抵扣4.21%的进项税额,剩余7%需转出处理。具体操作需结合业务类型和税务机关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