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关于病历复印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复印资格与申请要求
-
合法申请人
包括患者本人、近亲属(如配偶、子女)、保险机构等。
-
身份证明材料
-
患者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
-
代理人需提供患者及自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
死亡患者近亲属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二、复印内容与程序
-
可复印的病历资料
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影像资料、手术同意书等。
-
复印时间与地点
-
一般需出院后7个工作日,急诊患者需提前申请;
-
复印地点为医院病案室,需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办理。
-
-
现场要求
复印时需患者或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需在资料上加盖公章。
三、费用与规范
-
工本费标准
通常按页收费,例如A4纸0.5元/张,医学影像资料另加4元基础费。
-
收费透明度
收费标准需公开,患者可查询。
-
其他规范
-
紧急封存病历需符合特定程序,不得直接交予患者或家属;
-
电子病历需与纸质病历同步保存。
-
四、权益保障
-
拒绝配合的处理
若医疗机构拒绝复印,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据《侵权责任法》推定医疗机构过错。
-
隐私保护
复印时需注意患者隐私,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以上规定综合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文件,确保患者知情权与医疗机构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