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不得以欠费、内部规定等理由拒绝,违者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且医疗纠纷中拒绝提供病历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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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利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检验报告、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全部病历资料,且医疗机构需“及时提供”,不得拖延。电子病历的操作痕迹(如创建、修改时间)也属于可复制范围。 -
医疗机构义务与限制
医院必须为患者或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及授权书)提供复印服务,并加盖公章。即使患者欠费,医院也不得拒绝,违者可能被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病历未完成时,可先复印已归档部分,后续补印新增内容。 -
纠纷中的法律后果
若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可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导致败诉。篡改、隐匿病历的医务人员可能被暂停执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
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患者需携带身份证(代理人需额外提供委托书)向医院病案室申请,通常7-1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遇阻挠,可向当地卫健委投诉或报警。涉及纠纷时,建议双方在场封存病历,避免单方拆封导致证据失效。
提示:复印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纠纷中维权的关键证据。若医院设置不合理障碍,务必保留沟通记录并依法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