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由 社会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具体承担比例和范围如下:
一、报销主体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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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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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入报销范围的情形
包括工伤、职业病、境外就医、自杀/自残、交通事故等法定情形,这些费用需由第三人承担或公共卫生负担。
二、报销比例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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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级别医院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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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机构) :基金支付65%,个人自负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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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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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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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起付标准内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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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门诊报销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30000元以下部分按上述比例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三、报销流程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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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结算
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其余由社保中心与医院直接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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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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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携带 住院记录、出院小结、身份证、医保卡、发票及费用清单 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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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需先垫付费用,回参保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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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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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需提前备案,未备案需垫付费用后回参保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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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与待遇 :连续缴费满5年,住院报销比例每年提高2%,最高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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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处理 :欠费3个月内补缴可恢复待遇,逾期3个月停止享受。
以上内容综合了全国居民医保的通用规则及部分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