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合并
根据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6月1日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合并实施。合并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待遇、统一管理,但保留生育保险待遇功能。
具体变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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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并
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列支,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征缴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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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保障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保障内容纳入医保待遇体系,确保参保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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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
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通过医保智能监控系统规范费用审核,统一药品和诊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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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调整
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职工医保的95%,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单位不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地方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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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2024年12月16日正式实施合并政策,明确生育待遇在医保统筹基金中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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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自2019年4月起执行合并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已实现合并,但生育保险待遇仍独立保障,通过医保体系整体提升保障能力。参保人员无需重复参保,但需注意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