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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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工程类型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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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工程类型
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等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责任主体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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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需遵守消防法规、质量管理法规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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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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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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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跨行政区域工程的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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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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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国家新标准实施前已审核或备案的工程按原标准执行;
- 设计单位需设置防火设计负责人,编制防火设计专篇,选用经省级以上机构鉴定认可的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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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与验收
建设单位需按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变更设计需经原审核批准机关同意;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单体建筑面积超4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50米的公共建筑需重点监督。
四、其他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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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需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为建设工程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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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补充
广东省规定建设单位需将消防设计文件报省级消防机构备案。
以上规定体现了从国家到地方的分级管理机制,既保障了消防监督的统一性,又兼顾了地方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