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可能更长
生育津贴的垫付天数并非固定为98天,具体天数根据生育类型和地区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 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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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最低支付天数为98天 (含产前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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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地区,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或基本工资+物价补贴计算,期限通常为98天。
- 延长支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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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剖腹产 :增加15天(剖腹产800元/接生费,难产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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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 :每晚育1年,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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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政策 :如广东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单位已垫付的,可在分娩次月起1年内申请延长至128天。
二、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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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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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均分摊 :将计算基数除以30,再乘以实际产假天数。
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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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方式 :若职工工资由财政全额发放,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财政;若由企业发放,企业需先垫付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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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处理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时,余额返还职工;低于时由企业补足。
四、总结
生育津贴垫付天数通常为98天,但根据生育类型(如难产、晚育)或地区政策,实际支付天数可能延长至113天(正常产假+15天)或更久。建议职工生育前咨询当地社保机构,确认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