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期满的解除程序由公安机关主导并负责执行,具体流程和责任如下:
-
解除主体
社区戒毒期满后,由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 负责解除。公安机关需在戒毒期满当日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
-
解除程序
-
公安机关在收到戒毒期满通知后,需在 7日内 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
-
社区戒毒人员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解除通知书,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开具解除证明。
-
派出所依据解除证明,向社区戒毒人员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相关部门(如民政、卫生部门)报备,完成解除程序。
-
-
后续管理
-
解除后,戒毒人员将终止动态管控,但需接受社区康复指导,社区需继续提供就业、生活帮扶等支持。
-
若戒毒人员在社区康复期间出现复吸等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重新启动强制戒毒程序。
-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