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抽检不合格处罚决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成都龙润肥料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 :成市监处罚〔2024〕ZF8 -11 号
违法事实 :
在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农业农村部肥料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成都龙润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抽样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调查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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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肥料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对成都龙润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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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0日,抽样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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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成都龙润肥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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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 不合格的“芽壮牌”复合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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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人民币2152.5元(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的1倍)。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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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芽壮牌”复合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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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2152.5元。
####申诉途径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
结论
成都龙润肥料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不合格的复合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