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同性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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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容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性质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而非合同名称。即使名称与内容存在差异,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合同仍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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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条款解释
对于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需结合交易背景、目的、结构及履行行为综合判断。例如“名股实债”中的“回购条款”属于特殊条款,应通过整体解释合同条款而非仅依赖名称认定。
二、合同履行与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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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确定
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准,若约定不明确,可参考合同签订地、履行行为地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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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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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辖权通常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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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内容难以区分性质,或名称与部分内容相符,则以名称确定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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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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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认定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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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 :因合同条款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向合同履行地或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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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与合同关系 :合同内容与发票无需完全一致,发票可作为合同履行的参考,但不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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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与签字效力 :合同以盖章或签字方承担责任,名称与公章不一致时,以盖章主体为准。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应优先遵循合同条款,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合同性质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