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划与标准,核心要求包括:符合区域设置规划、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满足基本标准并通过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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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区域规划与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纳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标准。规划需综合考虑人口、医疗资源分布及需求,确保布局合理。 -
分级审批制度
-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100张以上或专科医院需按省级规定申请。
- 中外合资、港澳台独资医院等特殊类型需额外提交材料,由省级或市级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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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与流程
需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等材料,审批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决定。获批后需进行执业登记,提交用房证明、人员资质等材料,审核通过后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禁止性规定
个人或单位若存在服刑、医疗事故未满五年、被吊销执照等情形,不得申请或担任机构负责人。
提示:不同地区可能细化审批权限或材料要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