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金中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适用于以下人群:
一、主要适用对象
- 2014年9月前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该时段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职工,其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均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国有企业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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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前 :1992年7月全国统一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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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 :若当地规定退休前需补缴社保,则补缴前的工龄可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 退役军人及复退军人
服役年限直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包括转业军人。
- 知青及上山下乡人员
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的知青,其上山下乡及回城后的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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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档次与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不直接对应缴费档次(如150%),而是影响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例如,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视同缴费指数根据岗位、薪级和调节指数综合计算,可能高于或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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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认定标准可能因省份政策不同存在细微差别,如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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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重要性 :认定以职工档案记载为准,若无档案则无法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三、政策过渡影响
2014年9月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原“中人”(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础养老金,但过渡性养老金仅计发至2014年9月,之后按现行计发系数(通常为0.6)计发。这一政策确保了“中人”在养老金过渡期的权益。
以上信息综合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政策规定,具体待遇以退休时当地社保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