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
根据河南省社保政策规定,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需结合参保人员的工作时间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
普遍规则
全国大多数地区(包括河南省)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从 参保人员开始工作的时间 认定,而非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如1992年或1995年)。
-
特殊地区政策
-
河南省 :1992年1月全省统一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因此 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其连续工龄可全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其他地区 :如四川等地从1992年4月开始实施,视同缴费年限则从当地政策实施时间开始计算。
-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
-
普遍规则 :视同缴费年限截止于 退休时 ,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年龄。
-
特殊说明 :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当地未参保,则需补缴相应年限后方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注意事项
-
缴费状态影响
若1992年前参加工作但单位未缴社保,需补缴后方可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
地区差异
不同城市或县市可能存在政策细微差别,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具体认定规则。
河南省社保视同缴费年限通常从 1992年1月 开始,但需结合个人参保时间判断;截止时间为退休时,期间连续工龄均计入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