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一类、二类、三类药店的经营范围划分及补充说明:
一、一类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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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仅能经营 甲类非处方药 和 乙类非处方药 ,如常见的感冒药、退烧药、创可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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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不能经营处方药(如抗生素、精神药品等)、医疗器械、血液制品等特殊类别药品。
二、二类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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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范围
可经营 甲类非处方药 、 乙类非处方药 及 处方药 (需凭处方销售,如心血管药、糖尿病用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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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不能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
三、三类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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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范围
可经营 甲类非处方药 、 乙类非处方药 、 处方药 (含特殊管制药品)及 中药饮片 等所有允许零售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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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权限
经批准可额外销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 、 医疗用毒性药品 及 罂粟壳 ,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单独列明。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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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三类药店需配备 专职药师 和 执业医师 ,二类药店需配备专职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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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冷冻药品 :若经营需冷藏冷冻的药品,需在经营范围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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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三类药店可开展医药服务(如配药咨询),而一类、二类药店仅能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以上分类标准全国统一,各省具体执行细则可能略有差异,但核心分类逻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