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委
医疗废物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主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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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监督管理,包括对医疗机构内分类收集、贮存、交接、运输的监督指导,以及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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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委员会
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处置符合环保要求。
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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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治安维护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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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监管医疗废物专用车辆的运输管理,确保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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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 :协调非医疗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的接收、运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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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医疗废物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医疗机构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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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门部门或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全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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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分类收集、暂存、转运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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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防护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
四、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管理实行分类管理,需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非法转让、买卖、邮寄医疗废物,且需符合防渗漏、防遗撒等安全要求。
以上分工需结合地方具体政策执行,部分地区可能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