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最晚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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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用人单位需在 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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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申报的补报时限
若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 1年内 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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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遇有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工伤情况复杂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部分需报批。
注意 :超过1年时限将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民事权益(如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建议工伤发生后尽早申报,避免因时间延误影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