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生育保险政策,生育津贴天数规定如下:
一、基础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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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128天(含国家98天产假+延长30天生育奖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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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含剖宫产) :在顺产基础上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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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流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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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 (含异位妊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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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3个月及以上流产 :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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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及以上流产 :98天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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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按每月30天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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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要求 :需连续足额参保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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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具体天数可能根据当地政策调整,例如厦门等地曾将生育津贴天数增加至158天
四、计算示例
若某职工顺产且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其生育津贴计算如下: $$ \text{生育津贴} = \frac{6500}{30} \times 158 \approx 34167 \text{元} $$
(假设产假158天)
以上政策依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定,确保女职工生育期间收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