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工作时间的基本标准并非44小时,而是 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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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工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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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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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4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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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执行中的主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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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工作制 :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以 每周40小时 为基准,而非4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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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该规定未超过44小时,与《劳动法》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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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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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批准可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 ,但需保证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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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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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调整
- 1994年2月3日,我国正式实施每周44小时工作制,通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规范
总结 :我国法定工作时间以40小时/周为核心标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4小时,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法律未对每日具体上班时间(如上午/下午的划分)作出明确界定,具体由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自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