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排放等级主要依据排放源类型、行业分类及排放标准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一、排放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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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排放
包括工厂生产过程中通过烟囱、管道等固定排放口的废气排放,如VOCs、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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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排放源
如钢铁行业烧结机机头烟气、焦化行业焦炉烟气等,属于有组织排放的细分类型。
二、排放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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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适用于全国范围,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基本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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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针对特定行业制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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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颗粒物≤5mg/m³、二氧化硫≤5mg/m³、氮氧化物≤35mg/m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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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焦炉烟气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20mg/m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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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排放标准
当废气排放口未明确行业标准时,适用《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T2367-2022)等综合标准,对VOCs等污染物进行分类限值管理。
三、排放限值示例
排放指标 | 钢铁行业(DB44/T2367-2022) | 焦化行业 | 颗粒物PM2.5日均限值 | 颗粒物PM10日均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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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PM2.5 | ≤35μg/m³ | ≤10mg/m³ | - | - |
颗粒物PM10 | ≤75μg/m³ | ≤50μg/m³ | - | - |
二氧化硫 | ≤5mg/m³ | ≤15mg/m³ | - | - |
氮氧化物 | ≤35mg/m³ | ≤50mg/m³ | - | -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表1限值 | - | - | - |
四、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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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矮排气筒 :若属于有组织排放源(如厂房烟囱),但未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其排放浓度不参与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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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要求 :需设置VOC监测设备,防止企业通过增大风量等手段规避排放限值。
以上标准需结合具体行业规范及地方政策综合执行,企业需根据自身排放特征选择适用标准并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