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VOC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主要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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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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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内执行,2019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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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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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限值 :监控点1小时平均浓度≤10mg/m³,任意一次浓度≤30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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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要求 :在排放口外1m、距地面1.5m以上位置设置监测点,厂房不完整时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地面1.5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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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措施 :包括物料储存、转移、工艺过程、设备泄漏等环节的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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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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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适用于相关行业,补充了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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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对制药行业无组织排放单独设限,1小时平均≤10mg/m³,任意一次≤30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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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时间与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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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2019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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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行业 :石油炼制、化工、制药、橡胶制品、油墨胶粘剂等行业,未覆盖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监管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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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与报告 :企业需定期监测VOC排放,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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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超标企业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例如江苏省曾对VOCs无组织排放超标企业进行过处罚。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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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如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油墨和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对特定行业补充了更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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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政策 :部分企业因技术改造达标可申请豁免VOCs末端治理。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最新法规,企业需根据具体行业和地方政策执行相应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