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在医院死亡是否由医院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医疗行为和因果关系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医疗事故导致的死亡
若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并直接导致新生儿死亡,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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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规范违反 :如产前检查漏诊严重胎儿畸形(如无脑儿、脊柱裂等六种严重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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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证明 :需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医疗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非医疗事故导致的死亡
即使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仍可能因以下原因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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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 :如未尽到告知义务(如未充分说明检查局限性)、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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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约定 :若医院未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条款(如未提供合理护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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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过错 :如医疗设备故障、药品质量问题等。
三、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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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 :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或《侵权责任法》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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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适用《民法通则》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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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直接侵害患者权益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承担赔偿责任。
四、免责情形
若医院行为符合以下条件,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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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 :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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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不存在 :医疗行为与死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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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身原因 :如胎儿先天性疾病、产妇拒绝合理诊疗等。
五、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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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 :家属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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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 :通过鉴定后,家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注意 :具体责任划分需结合案件事实、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多方面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