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特扶)申请条件需根据家庭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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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与年龄要求
- 需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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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情况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后续未再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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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状况
-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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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与养老保险
- 农村户籍(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或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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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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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或离婚单亲家庭 :若女方年满49周岁,可申请;若男方年满49周岁,同样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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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 :再婚未生育子女的一方可享受扶助,但再婚生育或收养子女后需中止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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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违法收养 :暂不纳入扶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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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扶助情形
- 重新生育或收养子女、户口迁出本省、残疾子女康复等。
三、补充说明
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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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计算 :部分地区以政策实施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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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标准 :根据年龄不同(如伤残/死亡),每月发放金额有所差异。
建议申请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具体政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