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相关政策文件,计划生育奖扶特扶政策标准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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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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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前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1973年以来未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现存1个或2个女儿,且子女出生日期在1933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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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者、未婚单亲收养者、服刑人员、2006年后转为农业户口者、农业户口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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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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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发放:男孩90元、女孩120元、两个女儿80元,每年集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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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条件:死亡、违反政策再生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口迁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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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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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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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1个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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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1973年生育多子女但符合其他条件、终身未生育但抱养子女的也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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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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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10800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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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伤残(三级以上):8640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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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2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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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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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省、市、县按5:3:2比例负担,县级财政承担提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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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年满60周岁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因丧偶或离婚单亲家庭需满足年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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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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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扶助与奖励扶助的衔接 :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可同时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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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部分县市区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伤残家庭有额外提标(如寿县620元/月、宣州区1800元/月)。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统一标准与地方提标措施,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